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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期间是否仍然适用?《担保解释》新规
来源: | 作者:子君 | 发布时间: 1379天前 | 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什么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保证的方式包括哪些?

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法》时代,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施行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

三、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适用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本质上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及时行权,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首先,有约从约。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其次,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五、当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是否仍然适用?

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仍然适用。主要理由: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所获利益,因此债权人仍应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不再适用,而是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保证合同既然无效,其性质就不再是保证责任,而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这一争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得到明确,该解释第33条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仍然适用,债权人需要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及时行权,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担保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1条规定:保证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正式出台的《民法典担保解释》则只明确了保证合同无效时仍使用保证期间,对保证合同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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