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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规管理100问(二)已离职员工受原单位安排处理事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来源: | 作者:子君 | 发布时间: 2024-04-03 | 213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2】公司有一名销售代表一个月前辞职。最近,因为他原来经办的业务需要他本人再次去现场处理,公司部门领导便安排他前往现场。在去往现场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时,通常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部分情形中,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本案中,因为该销售代表已经从原公司辞职并入职新的工作单位,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该销售代表虽然是受原公司安排处理单位事务,但此时其仅是临时为原单位处理事务,应当认定为临时的雇佣关系。因此,该销售代表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但不排除该销售代表基于雇佣关系向原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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